P2P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是什么?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作了明确划分,强调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本质。
个别平台设立资金池吸储放贷收取利差的行为,实质上是平台利用自身信用做背书分担风险获取收益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从原本的信息中介演化为信用中介,这就是违规。
在现实中这类违法操作一般来说会设立资金池即平台的中间账户,并出现先借后贷或者先贷后借的情况,即统一借款再统放款、或者统一放款再统借款在平台统一借款和统放款的过程中,平台吸收资金的方式是多样的:可能是向投资者发放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再将所吸收的资金汇入资金池,最后借贷给投资者。也可能是将自有资金或者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的资金先行垫付给借款者,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在这“一吸一吐”的过程中,平台就具有了吸储和放贷的功能,由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具有了金融机构的属性。
对于这一类行为,依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符合《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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