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罪责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
对于拐卖儿童共同犯罪,要注意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罪责的大小。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多次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儿童的手段、拐卖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本案是一个以被告 人陈其富为首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环节分工明确,其作案时间长,牵涉人数广,拐卖儿童多,社会危害极大。
在共同犯罪中,陈其富、尹祖成、戚登英、张昌湖杨辉明、王忠明、王思美、林惜卿等8人积极实施拐骗、接送、中转、贩卖儿童等行为,拐卖儿童数量多,地位作用突出,均属于情节严重的主犯,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宝梅等其余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次数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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