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财务、风控部门刑事责任认定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滕某某、姜某某、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成都贝亨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亨公司)。被告人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姜某某系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唐某某系公司风控部负责人。
贝亨公司作为居间方采用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以月息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以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元公司)四川省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鑫公司)的名义,向刘某某等75名出借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53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唐某某辩称:其二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焦点问题:涉众型金融案件中财务、风控主管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某姜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积极不宜区分主从,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唐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成立贝亨公司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为其主要活动,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