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时健作为被告人对地方发展作出贡献能否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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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对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褚时健的功劳,从宽处理。
褚时健自1979年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以来,将云南红塔集团打造成为亚洲第一大型烟草集团,“红塔山”“卷烟品牌无形资产超过300亿元,年上缴利润200亿元。
褚时健曾先后被授予1990年度全国优秀企业家”1994年度中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等荣誉称号,并被媒体称为“烟草大王”。
客观上来讲,褚时健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确实为提升国有企业效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党和政府也给予了褚时健在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
但无论其功劳多大,都不应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
因此,被告人褚时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所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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