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单位犯罪如何认定,为什么90%的辩护律师单位犯罪的观点没有被法官最后采纳
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呈公司化运作。
行为人设立公司就是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对此,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共同犯罪,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有鉴于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是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为了有效打击以单位为幌子实施的个人犯罪行为
但对于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并不存在该司法解释意图规制的行为,以单位犯罪认定不仅不会轻纵行为人,而且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般应以单位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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