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追诉范围在涉案人员中,企业负责人、直接从事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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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务主管人员,由于其通常经手主要业务,负责吸收及支出资金的往来,对于整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支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被纳入追诉范围也是顺理成章。

对于在公司企业内部对于从事行政管理和基层员工的追诉标准问题。调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比较严格的把握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对于基层普通员工,追诉范围较之其他几类人员相对较小,而且根据统计:第一,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越多,投资人人数越多的案件中,基层普通员工被追诉的概率越高;第二,员工在职时间越长或者“业绩”越好的,越容易被纳入追诉范围;第三,越少获得有效辩护的员工,最终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越大。司法机关采用当事人实行行为的程度作为追诉的标准是基本符合刑法认定标准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涉案员工,参与集资的时间较短,数额较低,仅因参与的公司或者项目集资数额巨大而被查获,在被查获后,也未对此类员工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其多数人未能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事为其依法争取合法权利,有些人甚至不知如何退赔损失,只是单纯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最终其丧失了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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