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在现场等待”如何理解?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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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
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都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行为人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
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即成立自首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主观认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后,表示认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在现场等待”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可包括但不应限于在报案现场、案发现场等处等待,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的,不能排除投案的主动性。对电话通知到案的宜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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