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重复供述”如何采信,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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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供述”,又称重复自白。重复自白理论在欧美和日本等国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及实务应用规则。如英国、日本等国采政限制其证据能力并予以排除的规则。美国则采取排除加例外原则等。

在我国,目前大致形成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复供述应当全部排除,认为后续供述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导致的是“毒树之果”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产生了一种“绑定”效应,先前的非法讯问行为一经实施,其与后续的自白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被切断,因而不存在不予排除的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复供述不应排除,重复供述并非派生证据,不适用“毒树之果”规则;且相关法律并未对重复供述作出禁止性规定,将其排除无法律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习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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