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侦查阶段的“重复供述”如何采信?实践中采纳的观点是什么?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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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采纳第三种观点,应当区别对待,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重复供述与前次非法讯问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

第二,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非法取证手段的影响效果持续性也可能存在差异,重复供述与前次非法讯问获取的供述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对重复供述不予考量一概排除,难免有“一刀切”的嫌疑,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三,对重复供述一概不予排除,极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采取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手段取证,再经合法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策略,以此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同时也丧失了其吓阻和遏制非法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功能。

据此,我们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先前非法取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诉讼程序的推进、取证主体的变更等情况综合衡量重复供述是否自愿、可靠有没有充分的证据排除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被威胁的合理怀疑从而决定是否排除重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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