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只有12小时。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在看守所羁押;而拘留、逮捕则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审判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而对于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如何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以上规定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考虑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解除羁押,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罪行较轻,羁押时间达到拟宣告刑期而又不能及时宣判的;(2)被告人患病需要保外就医的;(3)被告人近亲属患病需要其护理照顾,解除羁押没有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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