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的法治意义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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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发生后,立即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广泛的讨论,网络、媒体和公众将之称为“宝马车主杀人被反杀案”,许多人认为是江苏版的“于欢案”并高度关注对于海明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公布后,社会公众几乎一致予以赞扬和肯定,认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引领了社会风尚,捍卫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宣传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公开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9年初,有关单位评选2018年十大刑事案例时于海明案高票入选。笔者认为,该案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清了是非曲直。一个案件发生,总有是非对错曲直,分清是非对错曲直,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应有之义。就本案而言,于海明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和后果的出现均无过错。一是在案发起因方面没有过错,于海明正常骑车行驶,而刘海龙违章占道且引发现实危险,具有明显过错;二是对矛盾激化没有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后,本来在同行人员劝说下冲突基本平息,此时刘海龙又节外生枝,从车内下来殴打于海明,可谓错上加错;三是对损害后果发生没有过错。刘海龙殴打于海明后,不仅不罢手反而变本加厉从车子里拿出砍刀砍砸于海明,这是使用凶器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且砍刀掉在地上之后还去强抢,显有继续侵害之意。此时于海明抢到刀将仍不罢手的刘海龙伤害致死,对刘海龙而言系咎由自取,对于海明来说不存在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办案机关不予追求于海明的法律责任,分清了案件的是非曲直,避免了实践中公民之间发生冲突纠纷一旦出现了伤亡结果,办案机关就和稀泥不分是非曲直甚至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错误做法。

(二)弘扬了社会正气。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恶人嚣张、好人受气甚至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现象,结果常常能够看到,恶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好人不敢斗争、不愿斗争、不会斗争,导致恶人越来越胆大妄为,好人愈来越窝囊受气,这种不正常现象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伤害了社会正义。而对于海明不追究刑事责任,就肯定了其行为的正当性,同时让刘海龙白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对待和处理有利于鼓励公民大胆运用法律武器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营造广大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对坏人坏事出招亮剑的社会风尚,遏制某些人动辄使用暴力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冲动,从而化解坏人嚣张、好人窝囊的戾气,涵养公民运用法律理性解决纠纷,崇尚以理、以德化解矛盾的社会正气。

(三)彰显了法治精神。我国法律一贯鼓励和支持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视为深明国之大义之举予以褒奖,因此受到伤害的,要给予抚恤关怀;牺牲生命的,按照英烈予以厚待。公民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为见义勇为行为加以提倡和保护,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不负法律责任。公民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于海明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而对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虽然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犹如以案说法诠释正当防卫精义,不仅对于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具有示范意义,而且对于推进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改变办案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问题上存在的消极保守态度,也有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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