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
2019年,周某亲戚潘某、黄某想娶越南女子为妻,周某通过张某,联系到其在越南做婚姻介绍的妻兄黎某,请黎某组织介绍越南女子相亲。周某自行垫付16万元相亲款汇至张某银行账户,张某又将16万元汇至黎某银行账户,张某未从中获取其他利益。2019年3月,周某夫妇陪同潘某、黄某前往越南相亲,但其二人均未相亲成功。另查明,潘某、黄某到越南相亲后,至今未将这笔钱给付周某。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应当返还该笔16万元不当得利相亲款给周某,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返还。理由是周某通过张某联系在越南的黎某介绍越南女子相亲,周某已经将16万元相亲款汇入张某银行账户,但实际上潘某、黄某均相亲未成,相亲未成就应当返还相亲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应当返还。理由是张某并不是介绍越南女子与潘某、黄某相亲的组织者之一,而是受到周某委托将16万元转到黎某银行账户,张某没有得到这笔钱,亦未从中获利,因此,张某不应当返还该笔不当得利相亲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不当得利的法律释义及其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要满足“财产利益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债务消灭”之中的某项情形;二是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三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取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二者发生的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
本案中,周某要求张某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相亲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有关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的情形。周某虽遭受损失,但张某不是因周某遭受损失而获利的对象,两者之间虽存在牵连关系,但李某未获得利益,已然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律释义及其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不应当返还周某16万元的不当得利相亲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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