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装修时致伤残装修公司怎么赔偿?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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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装修时手指被机器绞入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8.6万余元损失】彭某是一名装修工人,他受徐某雇佣到海口一小区房屋进行装修工作,工作时彭某右手多个手指不慎被机器绞伤。据悉,彭某的装修工作是海南某诚公司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某施工的。事后,彭某和某诚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后起诉到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某诚公司应向彭某支付8.6万余元损失。

涉案的海口市秀英区芒果社小区某房由某诚公司进行装修,某诚公司将涉案房屋的墙面与地面的水泥工分包给案外人徐某。彭仁堂曾多次为案外人徐某工作,费用按天结算。2019年3月12日下午,案外人徐某通知彭某去涉案房屋进行卫生间的墙面打磨清理工作,下午4点30分左右,彭某在清理墙面过程中,不慎将手套连同右手的中指、无名指及小指卷入机器中,被机器绞伤,其中右手环指远节指骨、右手环指中节指骨、右手小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由于彭某和某诚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经鉴定,彭某右手多指绞伤致右手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彭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案外人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彭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某诚公司将涉案房屋的墙面与地面的水泥工分包给案外人徐某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案外人徐某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某诚公司应当与徐某对彭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经法院笔录询问彭某,彭某表示不要求案外人徐某承担责任,只要求某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彭某在本案中只要求某诚公司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彭某在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30%的责任。某诚公司应对彭某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某诚公司向彭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一审宣判后,某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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