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患者隐瞒病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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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来势汹汹的冠状病毒,这个春节少了些许热闹和欢腾。为避免冠状病毒“人传人”,隔离成了预防措施之一。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漠视生命健康,无视疫情防控,在社区等有关部门调查核查时,隐瞒个人情况,致使多人存在被感染的危险,其行为已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为此,笔者就潍坊公安通报的一起案件进行全面剖析。

【基本案情】山东潍坊患者隐瞒情况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警方立案。据潍坊公安通报: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但,根据限制解释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另,根据同类解释原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须明知故犯;过失犯罪,常需损害结果。疫情面前,政府有预防和保障的职责,公民个人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张某芳接触多人,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有严重感染的危险;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主观恶意性较大;其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隔离未隔离,违反法定配合义务。言下之意,张某芳是在不断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投毒”,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微评】希望大家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莫如张某芳一样害人害己。也希望大家互相监督,如发现身边有类似的“害群之马”,及时尽早行使公民监督权,因为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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