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三种模式: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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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据登记制:契据登记制( of of )首创于法国,又称法国制。以当事人间就不动产权利变动所定理的书面契据为登记对象,契据内容是否真实,登记机关不予审查,亦不对其真伪负责。
2、权利登记制: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比较以上三种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即对抗主义与要件主义)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因而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登记制度。而托伦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在主要特点上相同,即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采取物的编成主义,登记土地的静的状态等。其不同点在于托伦斯登记制采取任意登记制、交付产权证书、设置赔偿金等。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既不是契约登记制,也不属于权利登记制或托伦斯登记制,而是介于权利登记制与托伦斯登记制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这主要表现于登记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采取实质审查主义、强制登记及实行登记发证等方面。 2上海·上海大学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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