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认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被害人,涉及是否通过判决发还或者责令退赔挽回涉案人员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的问题。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涉案人员是否因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为标准。对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反之则不予认定。具体而言:
(1)传销类刑事案件。传销类案件中的参与传销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因为参与传销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即使因传销行为导致财产被骗,对被骗财物也应当依法没收。
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传销犯罪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理的,对于参与传销人员也不能认定为被害人
(2)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 。对于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判处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认定涉案人员为被害人。
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非法集资手段与传销模式相结合的刑事案件,通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人员成为传销组织的会员、发展下线、按照传销组织的计酬模式提成,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参与传销行为,其因参与传销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不予保护;对于其他没有参与传销的涉案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被害人。
(3)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对于传销以外的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因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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