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审理期限的影响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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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果被告人因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无法出庭的,自然可以中止审理。而对于其他情形,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否按照第(四)项“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的标准在于两点,其一是从情形上,要求确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庭、宣判,其二是从程度上,要求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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