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认定
问:在公司中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答: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中,明确知道单位犯意、积极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和组织,并为上下环节实施犯罪提供职务便利的管理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因受蒙蔽不当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虽然知道他人意图实施犯罪,但自己并未实际参与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重要工作,只是出于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受上级指派或者奉命完成本职工作的管理人员,因缺乏犯罪的故意性或主动性,且其权限通常仅涉及程序性事项,难以对单位犯罪的最终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是有可能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问:在公司的管理人员中,职务级别越高,责任也就越大吗?
答:并非如此。相比单位中下层管理人员而言,高层管理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更高,决策权限更大,影响单位犯罪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在单位犯罪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权比中下层管理人员更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管理人员就当然地构成犯罪,中下层管理人员就与犯罪无缘。
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老板、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问:在公司中谁又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答: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因此,对于单位的一般员工,如果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的某项决议或者经营活动涉嫌犯罪,而又代表公司具体实施该项决议或者经营活动,并在其中起到较大的作用,就属于该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例如单位决定向某领导行贿,则具体实施送礼、给钱等行贿行为的员工就是直接责任人;再如单位决定购买发票冲账,则具体实施购票行为的员工就是直接责任人。
问:普通员工是否可以以“工作只是获得固定报酬”作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答:不可以。正如前面所强调的,认定普通员工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主要依据的是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与报酬的多少、报酬的组成都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普通员工是否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还是要看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和从中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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