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出示证据。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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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 1、北辰煤矿闭坑承包合同;2、补充协议一份;3、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4、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5、被告出具的证明;6、濉溪县四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北辰煤矿闭坑施工款的说明》复印件;7、北辰煤矿材料设备回收表;8、北辰煤矿闭坑验收表复印件;9、北辰煤矿设备拆除预算编制说明;10、北辰煤矿地面建筑拆除工程费用编制说明;11、关于北辰煤矿两个井筒封闭的结算方式的确定;12、被告出具的《工程价款确认书》;13、淮北永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14、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一份;15、北辰煤矿回收物资清单。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存在疑问;对证据3,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4,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5,存在疑问;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证据7,回收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回收双方签字盖章,不能证明原告方回收设备材料;对证据8,证据的形式不合法,闭坑验收也没有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验收的法定形式;对证据9,存在异议,没有双方经办人签字;对证据10,预算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证据11,预算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证据12,存在异议,确认书应建立在双方回收验收的基础上,对确认书本身也存在疑问;对证据13,评估与本案无关,其并非是原被告之间为结算工程款进行的评估;对证据14,对裁定书没有异议;对证据15,回收物资清单与查封清单是不相同的。
审:被告举证
被代:没有
被代:原告,你被指定为实际施工方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原:我是实际施工人是经过被告方认可的。
被代:原告,除了你说的是经过被告认可的外,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有,包括县安监局等单位也可以证明。在工程价款确认书上也对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再次确认
被代:原告,你提供的证据5及证据12两份书面证据,是不是在落款日期时形成的,是谁交给你的。书面证据上的公章是怎么形成的
原: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淮北的九号公馆交给我的,大概就在12月份左右,书面证据上的公章是在其给我的时候就已经形成的,我没有看到他亲自盖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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