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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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这首乐府诗中的《桃夭》极尽赞美了婚姻的美好。然而一旦婚姻无法维系,双方通常需要离婚并分配财产。谈及财产分配首先就要解决如下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离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知识产权形成于婚前或是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注:虽然可能只有一方有继承资格,但除有遗嘱或者指定给一方外,继承或受赠所得为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诸如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投资等所获收益为共同财产,而个人婚前存款,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

1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个人使用的日常化妆品、服装、残疾辅助器具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注: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本范围了,若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纠纷的法律知识,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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