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支付抚养费后债主将他告上法庭
海宁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妻子抚养,他一次性支付了20多万元抚养费,却被债主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张晓明和张东是一起长大的好友。2017年11月,张晓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东借款,之后又书面确认尚欠张东借款118.5万元。由于张晓明一直没有还款,2019年3月,张东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晓明及其父母(父母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归还原告张东借款118.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该案经执行,法官发现被告张晓明及其父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不过,张东却听闻了一件事:2018年10月,张晓明与其妻王华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都由王华抚养,双方将唯一一套共有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扣除税费、归还贷款后,余款由王华管理,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同年11月,两人将该房屋出售,成交价格为88万元,扣除贷款、税费36.3万元,余款51.7万元归王华保管,其中25.85万元作为张晓明支付的抚养费。
张东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晓明是为了逃避债务,以抚养费名义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形下,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于是在2019年9月将张晓明起诉至海宁法院,要求撤销张晓明将应得房屋售房款支付给第三人(即两个孩子)的行为。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售房款作为抚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东的诉讼请求。张东不服,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嘉兴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债务人的财产是绝对的减少。而本案中,被告以售房款作为抚养费,在第三人无特殊大额费用需要支出的情况下,至少近几年第三人不能另行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故被告的财产不是绝对减少,只是提前支付而已。
同时,在本案中,被告离婚时,两孩子均尚年幼,且小女儿因病正在接受治疗。本案所涉售房款总额仅50余万元,即使被告应得50%,其用于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也仅25万余元,按抚养两个孩子至18周岁计算,平均每人每月的费用仅为700余元,且小女儿所需的医疗费明显要高于一般未成年人,按照目前的生活水平,上述费用作为两第三人的抚养费符合实际需要,也是合理的,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权利。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抚养费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其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与涉及未成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权的抚养费之间的利益平衡上,应优先考虑后者。,贞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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