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双方的钱偿还房贷的房产,离婚时非产权方是否应得到补偿?化解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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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的离婚率很高,离婚率高和离婚时房产的判归所属也是年轻人不敢结婚又不敢言明的两大主因,后者是大家是心知肚明的,也很难在双方要登入结婚殿堂时提出。
新的婚姻法虽有规定婚前财产归产权人所有,而年轻人婚前买房多是先交首付以按揭方式供房,大多数人会在婚后一起偿还剩下的房贷。按新婚姻法,离婚时,房产虽归婚前产权人,因婚后一起偿还房贷,要给予另方房产适当补偿金额,补偿主要是考虑房产增值部分,另方获得的房产增值部分比例很大,这对产权人公平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例如,甲方婚前以100万总价买下的房子,先交首付20万,月供到结婚时剩下占总房价40-50%的房贷,即产权方甲到结婚时已付清总房款的60-50%,结婚时房产已增值很多,按道理,不管婚后什么时候出现离婚,该套房产增值后的50-60%份额所属都应属婚前产权人甲,另方非产权人乙是不能瓜分此增值部分的50-60%的。那么,甲乙双方婚后一起偿还结婚时剩下占总房款40-50%的房贷,离婚时,另方乙是否该分得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呢?若可以,又可得多少份额才是合理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一种情况是:若婚后双方居住在该套房,甲乙双方都享用了该套房子,另方非产权人乙不但享用了一起偿还房贷的部分,而且还享用了甲方婚前付款50%的部分,所以乙方婚后共同支付的房贷是自己享用了,离婚时没多少理由要讨回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若婚后双方不住在该套房而另选房子居住,甲方把房子出租用所得房租来交房贷,基本可以交付剩下占总房款40-50%的房贷,这样,房子增值部分与乙方无关。甲乙双方婚后另选住房,那么甲乙得把原本用来供房的房贷用作交租用的房租或另外筹款购房,这样,甲方婚前产权的房子到离婚时,原值与增值部分都与乙方无关,所以,婚前买的房产,若到结婚时已交付房款份额多于总价的50-60%时,婚后若享用了此套房,即便婚后一起偿还了房贷,离婚时,非产权方是不应得到此套房产的补偿份额的,即便补偿,也很少。
若结婚时产权方交付的房款少于总价份额的50-60%,婚后一起偿还的房贷比出租此房租所得要多得多,要用到双方的钱去还房贷时,离婚时可考虑给予非产权方适当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增值部分的25%,因剩下一起偿还40-50%的房贷是对半偿还的,增值部分非产权方也只得25%,而且乙方一直在享用原属甲方婚前的一半和婚后一半的增值部分,所以补偿给乙方的份额也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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