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刘先生,400多万的房子打了水漂。这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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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他为了买房,让女友先跟老乡假结婚,买房后再让女友和老乡离婚,然后跟自己结婚。到最后,双方离婚,房子判给女方,他落得个“人房两空”。

刘先生和女友结婚前就住在一起了,还有了两个孩子。

后来,他看中了一套房子,首付122万。由于他之前已经买了一套房了,就没有购房资格了。而女友虽然有购房资质,又因为年龄太小,缺少收入证明,没办法办贷款。

于是,刘先生就和自己老乡商量好,让女友先跟老乡登机结婚,然后买房,这样就能获得银行贷款了。

就这样,女友和老乡登机结婚。三天后,以女友的名义,买下了房子,首付由刘先生支付,贷款284万以女友和老乡的名义办理,支付给开发商。

不久后,女友和老乡办理了离婚登机,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又过了一个多月,刘先生和女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没想到,日子过了没两年,两人开始闹离婚。女方以丈夫出轨和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刘先生也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把房子判给自己。

刘先生跟法院说,这是“借名买房”。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其实是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当时是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的。

女方却说,这个房子是因为同居期间刘先生因为出轨,为了弥补过错才买房赠予她的。但是婚后,男方又多次出轨,还有家暴,所以才起诉离婚。

她还向法院提交了刘先生出轨的各种证据,有朋友圈截图,照片,聊天记录,甚至还有刘先生带小三回老家被她当场撞破时的报警记录。对这些,刘先生当然不肯承认。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说他是“借名买房”,但是这也是违法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使他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毕竟房子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并不能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性质,所以刘先生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

女方即使没有出资,但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所以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产权。

刘先生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求,缺少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指出,诉讼中刘先生为房子实际出资方,因房子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只能说男的够渣,女的够狠。有一大部分女人一旦看得到钱而且能拿到了,离离婚分手已经不远了,这是人性简直比电视剧还狗血。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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