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在合同中未标注“特许经营”字样,那么该如何判断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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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一则案例:孔某与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餐饮加盟合作合同》(以下称《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约定,广州某公司与孔某在广州区域内合作经营奶茶店,孔某可以使用广州某公司的“某某”奶茶商标及标识,孔某经营的奶茶店须按照广州某公司统一的装修风格装修,从广州某公司处购买物料,接受广州某公司的监督、指导,《合作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孔某按照月营业额的35%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费用。

《合作合同》签订后,孔某与广州某公司选址一事没有达成一直意见。孔某在签署《合作合同》后发现广州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信息的情况:广州某公司在签署《合作合同》时,对“某某”标识尚未注册;广州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孔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赔偿其损失。广州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协议》,支付加盟费。

采用上则案例中的特征对比的方法,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合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覆盖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只是在《合作合同》的标题及合同内容中均未提及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还是为产品买卖合同、商标许可合同等其他性质的合同?

依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解答》中关于“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问题的回答为:“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认定。”

由此可知,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上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以合同名称认定。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合作合同》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应当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补充: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实际履行与约定不符,是否会影响合同的定性?

在《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以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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