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产检属于产假吗?怀孕期间应该有哪些待遇?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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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产假
宝宝的出生对他们的父母来说是最好的礼物,是一个惊喜。但在为人父母之前,身为上班族的爹妈们也有很多必须要做的功课。比如说,产假到底该怎么休?可能很多已经生过孩子的父母都不很清楚这里面的各种规定。

最近,就有怀孕的妈妈在产检时犯了难:在上班时间去产检,这能算到产假里面吗?

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产检是不能算在产假里面的。因为产检向公司请假,也不属于事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6条第3款的明确说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产假和产检假也根本不是一回事。

所以,准妈妈们既不需要担心产检请假会克扣工资,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产假因为休了产检假变短了。

不过,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产检假的天数进行具体的规定。因为产检是要遵循医嘱的,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产检那就必须要检查。而一般医院的病历卡上也都会注明下次检查的时间,是可以当做证明用来请假的。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劳动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新《劳动法》中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女职工可以在生育期间合理安排剩余的产假天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休假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是可以享受增加婚假天数的待遇的。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控制出生的人数。

当然,除了这些积极意义以外,晚婚晚育还有享有更长假期的待遇。

主要的奖励政策有:

单位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天;

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七天;

晚育独生子女证产假延长至135-180天;

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晋升、调级。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一般是98天,也有96天或90天的,各地以当地政策为主),如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胎增加十五天等。

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其中产前可以享受十五天的产假。

同样,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其他的附加公司因为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下发由企业规定。

除了产假和产检假之外,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还能享受这几种待遇:

授乳时间哺乳假
0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并且产假结束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照顾哺乳期女职工授乳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授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护理假
02
护理假是男人未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国家对此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但是在地方法规中,对此是有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需要顺延。而产假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延长的假期包括双休日,但是不包括国定假日。

除此之外,怀孕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个人情况享受保胎假、产前假和哺乳假。

保胎假需要持有医生开的证明,证明职工需要保胎休息。在保胎假期间,职工工资应该按照病假待遇发放。

产前假是指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两个半月时长的产前假。而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生育以后,哺育孩子尚有困难,若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在哺乳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在延长期间的工资则需要按七成发。

不得不说,国有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时的力度更大,而一些在私企的女职工可能更需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连一位王女士在今年的二月份应聘进入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不出意外,试用期结束以后王女士就可以转正了。但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时候,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而后,王女士将自己的怀孕的消息告知了公司领导,询问公司是否可以提前为她缴纳生育保险,想要在这件事情上能够达成坦诚的沟通。但是,公司领导在得知了这件事情以后,对王女士补偿了二百多元,表示要辞退她。

王女士表示,自己在转正之前将怀孕的消息告诉公司领导,只是为了能够让公司提前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因为在这之前她和公司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合同,只是在口头承诺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且,王女士不希望公司认为自己是在骗保,所以选择在转正之前向公司坦诚。但是她没想到的是,领导直接就把她辞退了。

对此,《我顾问》线上平台法律顾问表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道德,还涉嫌了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说,员工试用期也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倘若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去投诉的。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也一样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王女士告知单位自己怀孕以后,单位无故辞退,也是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公司并不能因为和员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认为自己可以免责。

也有人说,这件事情也不能一味地指责企业,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女员工入职纯粹是为了骗取生育保险,在入职之后马上怀孕休产假。在产假结束以后又选择直接辞职。女职工怀孕确实是会给一些小公司带来压力,但是女性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也一样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在遭遇了类似事件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全面二孩”已经实施两年多,关于产假和晚育等新规定也还在探索之中。面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现状,国家也在鼓励各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等。

对于产假的具体天数和执行细节,不同地方出台的规定也不甚相同,需要按实际情况和地域来进行判断。

有些省份已经开始实行“地方奖励假”,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奖励假或其他福利待遇。而且,对于这条规定,国家并没有指明具体措施的细节或福利待遇,而是交给各地方自行规定,各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也不太一样。比如,在北京地区,女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原有假期之上再增加一到三个月。总而言之,产假的执行标准是以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各个地区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新的尝试和探索。

而且,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之下,不少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要想知道准确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还是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去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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