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些事儿:以己之姓,冠孩之名
恋爱时,小情侣之间和对方说“以我之姓,冠你之名”,那是浪漫。离婚时,一方若想“以己之姓,冠孩之名”,效果犹如在平静的湖面投入一枚炸弹。受中国传文化的影响,很多男性至今不能接受,孩子跟母姓。从法律上看,孩子姓氏随母,是否合适?下面由《我顾问》结合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
肖美和戴帅婚后育有一子戴宝。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戴宝的抚养权归肖美。离婚后不久,肖美欲将儿子戴宝的姓氏改为肖,戴帅知晓后,坚决反对。因此,肖美最终未能更改戴宝的姓氏。
上述案例,可以引申出如下法律问题:
孩子不可以随母姓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一般来说,婴儿出生未取名时,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但是,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或母无权单方决定孩子的姓氏。
二、孩子的姓氏谁有权决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对于成年的公民来说,想要改变姓氏,自己就可以决定。但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天然监护人,在孩子未成年时,决定孩子姓氏的权利在父母手中,这个决定权是父母共同的权利,父或母一方不能单独行使。
因一方隐瞒真实情况而得以变更子女姓氏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氏吗?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公民再婚后,把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父的姓氏,便于子女融入新家庭。理论上来说,直接子女抚养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是不能随意变更未成年孩子的姓氏的。但是,不排除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相关部门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变更子女姓氏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觉得不妥,可以如何获得救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而引起纠纷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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