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公婆出钱买的车,离婚时怎么算
王某(女)与陈某(男)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次年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王某一直未怀孕,迫切想抱孙子的公公婆婆也因此事一筹莫展,王某与陈某也因此事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升级。
一气之下,王某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不肯回婆家,分居期间陈某虽有打电话给王某,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陈某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陈某表示,其父母与其签订过《汽车赠与合同》,其中载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陈某)已婚。根据甲方(陈某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王某),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王某则表示,陈某婚前就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陈某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王某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陈某是在撒谎。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王某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陈某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陈某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陈某夫妇的共同财产。陈某父母明知陈某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陈某的事实让王某知晓,存在瑕疵。
并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陈某及其父母,对王某没有约束力。故陈某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陈某为此应补偿王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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