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空床费”,离婚时是否应予兑现?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涉及财产问题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亦不违法的,离婚时应依约履行。
案情简介:2000年,因尹某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其妻王某对尹某在外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尹某据此向王某出具4000元“空床费欠条。2004年,因尹某家庭暴力,李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王某依约支付4000元“空床费”。
法院认为:
1.本案中双方当事入约定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陪伴妻子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
数额金钱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
另外,该协议亦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精神,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宗旨亦相吻合。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情形,如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2.在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情形下,就财产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一方要求按协议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尹某打伤王某属实,故判决离婚、尹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同时,判令尹某支付王某补偿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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