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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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矿业公司。2014年,我公司负责人黄某先后三次以个人名义向施某共借款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黄某于2014年底归还施某借款元,嗣后,施某多次向黄某催还剩余借款,但黄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与我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偿还责任。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按我们的理解谁借的钱应该由谁还,现在施某起诉要求我公司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黄某系你公司负责人,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以个人名义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故你公司应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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