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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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进行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若在接到申请之日内两个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若公安机关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被拆迁方可以选择根据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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