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刑事犯罪,为什么要争取减刑?减刑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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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对原判刑期作出适当减轻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士。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均可适用,当然,是否具备资格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如何?因人因事会有所差异。

通过研究不同地区的司法判例,得知刑事犯罪是如何争取减刑的?减刑的幅度又是怎样?

一、认罪悔罪是减刑的考核指标之一

1.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认为冯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案例: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刑更356号。

2.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认为胡儒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案例: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更1661号。

3.执行机关认为任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更1141号。

4.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案例: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刑更9号。

5.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张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案例,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刑更652号。

6.刘顺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能认罪悔罪。案例: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刑更1429号。

7.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赵春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案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更677号。

8.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认为张小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刑更956号。

9.执行机关提出李牧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案例: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刑更1104号。

10.新源监狱认为朱大凡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案例: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40刑更77号。

从以上司法判例可知,罪犯减刑的首要评判条件是在监狱改造期间是否有认罪悔罪,具备该条件,仍需考核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情况。

二、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是减刑的考核指标之二

1.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冯冰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冯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案例: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刑更356号。

2.胡儒兴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案例: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更1661号。

3.任毅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更1141号。

4.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罗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有效减刑分282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案例: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刑更9号。

5.张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5月以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案例,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刑更652号。

6.刘顺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奖励: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月份,共获得2次表扬591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0分,2016年4月30日因欠产扣2分;2016年5月31日因欠产扣2分;2016年6月24日因欠产扣2分;2016年12月26日因欠产扣1分;2016年7月27日因欠产扣1分;2017年1月31日因欠产扣2分。案例: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刑更1429号。

7.赵春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次,单项奖励2次。案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更677号。

8.张小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9月,2016年2月、7月、12月,2017年5月、10月共获得表扬九次;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有11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次、良好、较差、较差、一般、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刑更956号。

9.李牧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案例: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刑更1104号。

10.朱大凡在服刑期间,遵守各项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季度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案例: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40刑更77号。

从以上司法判例可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需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当然,不同地方的监狱,考核方式会有所不同,有计算积分、表扬、记功等考核方式,由服刑监狱综合评定该服刑人员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并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

另外,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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