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案例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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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亲自约见了某某集资诈骗案件的经办检察官,依法进行了当面沟通。关于这个集资诈骗案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该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是不恰当的,该案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不是集资诈骗。

理由一:没有虚构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客观证据

因为我当事人有真实地经营度假山庄,并且有林地的合法租赁手续,投资者也有实地考察过经营场地,经营场地是真真实实在经营的。

夸大宣传度假山庄的亩数的证据,证据的调取程序违法,没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的来源无法证实,不排除证据被污染的可能,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不能根据该材料就认定虚构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隐瞒的客观行为。

理由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客观证据

融资到的投资款,除了用于支付利息、办事处的员工工资、日常开支,其余部分均用于度假山庄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存在我当事人将绝大部分融资款用于其他个人花销、挥霍、占为己有或者卷款潜逃的行为。

不能按时兑付投资利息以及偿还本金,根本原因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断裂所致。

根据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我当事人在不具有融资资格的前提下,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融资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涉案金额只有400多万元,相较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轻罪,如认定该罪名,本案涉案数额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应在3年以上至10年;而集资诈骗罪属于重罪,本案涉案金额在该罪名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一对比就有了伤害。

因此,本案争取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疑就是一起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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