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退伍女兵“反杀”深夜持刀上门挑衅体育生,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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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死者叫李某,男,今年27岁,读的是体育专业,身高有1米九。

嫌疑人叫唐某,今年26岁,身高一六几。是一名退伍女兵,案发前从事蛋糕烘焙工作,这两个人同一村,都是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以前没有什么交集,既不是朋友也没有仇怨。

2.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某与李某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当晚23时许,唐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某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对车进行拦截,李某被同行人拉开。

唐某下车步行回家,李某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某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某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某将李某辱骂一事告知父亲。唐加勇带唐某,找李某理论。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某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菜刀再次到唐某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的菜刀被朋友罗某抢走并丢掉。唐某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唐某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某腹部踢了一脚,唐某上前与李某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某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打,唐某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某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受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2月10日,唐某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检方认为,唐某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案情分析: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我认为本案退伍女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几点:

1.李某无端对唐某进行辱骂,当时唐某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2.在唐某父亲找李某理论时,李某先踹了唐某父亲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

3.李某干脆就提着菜刀半夜跑唐某家,提刀上人家的家门,这说明李某具有实施行凶的主观意图,在这过程中,又是李某先朝唐某腹部踢一脚,一个身高一米9又是体育专业出来,可想而知那一脚踢的有多重了。

4..唐某上前与李某扭打在一起,因一直被李某打,在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害且现实没有解除情况下,唐某握刀朝李某挥舞,在挥舞过程中把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5.在李某逃离现场时,唐某停止对李某的反击没有追上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也叫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我个人认为本案退伍女兵“反杀”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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