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通常,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
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购房者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者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购房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而瞒天过海。但是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所以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明白,与对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或者在看房时注意收集开发商的售房广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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