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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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

主张行政机关违法而寻求行政赔偿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因此,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臧国亮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据此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臧国亮再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将补偿、赔偿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主张行政机关违法而寻求行政赔偿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行使权利,亦可依据该法第十四条直接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要求行政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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