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工伤认定成为医护人员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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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一名医生“1个月接诊3000多名病人,在家中猝死未能认定工伤”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网友认为人社部门是机械执法,应当给这名医生认定工伤。

那么,这名医生的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明确了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因此,因病认定工伤只限于职业病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两种情况,此外,按照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的规定,新增了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情况。也就是说,因病死亡认定工伤要符合这三种情况。

那么,湖北这名医生是否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呢?人社部门给出的意见是:不属于。因为医生突发疾病的时候是在家中休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人社部门的认定,从规定本身来看貌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是可以发现这种执法方式过于机械化了。

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的责任是最重的,他们不仅要长时间奋战在一线,甚至休息时间也是处于待命状态的,因为疫情就是命令,他们随时要准备面对紧急和突发情况。

在人社部门开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提到了刘文雄医生在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事发前其实就已经有身体不适,因为疫情任务没有请假休息。事发前一天下午5时许下班,当晚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次日凌晨5:30突发疾病并晕厥,仅仅过了44分钟就经现场抢救无效而不幸去世,诊断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个人认为,特殊时期,在如此大的工作强度下,承担疫情任务的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只是机械地理解为在上班(值班)时间和在医疗场所,而是要以是否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和场所来综合判定。

刘文雄医生晚上10点还在电话诊疗,7个半小时后就突发疾病,这是与他连日的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如果脱离这一现实情况来孤立地看待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本意,社部函〔2020〕11号文件也正是对这一精神的集中体现。刘文雄医生的情况应当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疫情面前,善待医护工作者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从立法本意和法治的精神出发来适用法律法规,也是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应有的态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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