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银行20万后一逃了之?银川一男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抓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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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一时爽,还款愁断肠”,你有没有信用卡无法按时还款的经历呢?

近日,银川一男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金凤警方抓捕归案,涉案金额20万元。

2014年,郭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直到2019年7月,共透支近20万元。在超过还款期限后,银行多次催促其还款,但为躲避银行催收,郭某留给银行的联系方式始终无法联系到本人。无奈之下,银行了报警。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民警多方摸排抓捕,但嫌疑人反侦察意识极强,给民警的抓捕带来重重困难。

近期,疫情形势有所好转,办案民警重新将不断梳理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嫌疑人郭某有可能藏身在中卫市。2020年4月14日,经侦大队民警前往中卫,在当地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捉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对其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15日,郭某被金凤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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