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 故意伤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海咬耳案犯罪嫌疑人落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社会风气和治安也是越来越好,但是还是无法避免出现一些违法事件。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起见义勇为被咬伤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详细经过:
案发时间为6月26日的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上海某酒吧门口无故于同来消费的麦某、马某发生争执,并上升到肢体冲突。路经此处的李某见状上前调解,不幸被王某咬伤左耳,后王某逃到新疆,被警方抓获。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网友热议:
A:请给那个见义勇为的路人一个说法 别让英雄凉了心 严惩罪犯
B:对于受伤的那位没有赔偿吗,半个耳朵看着都怕,而且这算是不可逆转性毁容了吧。
C:不管怎样既然咬人,那么即使不给他带手铐,也麻烦一定要给他这辈子都带上嘴套,最好以后直接让家人拴上牵引绳出门
D:感觉有点像嗑药的,之前不也有嗑药上头的人“食人”嘛,以前国外还有人嗑药把路边乞丐眼睛挖了吃了
E:不对啊,这不是因为被咬耳朵的人阻拦,所以强奸未遂,而后发生的肢体冲突吗?这怎么到这儿就光剩肢体冲突了?
法律延伸阅读:故意伤人罪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2、行为对象。
他人的身体,自身自残不成立本罪,但是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
3、伤害行为。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4、伤害结果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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