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的分手费,能够支持吗?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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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胡女士结婚三年,现在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1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张先生约定一次性给胡女士离婚”分手费“3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先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30万元”分手费“,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外一方的财产或者精神损失的赔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与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所以说,张先生约定给胡女士的“分手费”即便远远高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但也属于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张先生应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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