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非儿戏签订之后要履行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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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2014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整,分十年付清,年底给付。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离婚协议给付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还应当按离婚协议履行给付补偿款的相应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补偿款,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依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到期补偿款,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邓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朱某给付到期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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