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非法逼迁时,被征收人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被课以治安处罚,行政处分的行政责任,甚或承担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事责任。
对于遭遇违法逼迁情形的被征收人而言,如果逼迁行为由主管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做出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与此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轻则依照《公务员法》予以行政处分,重则承担渎职犯罪等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非法逼迁行为由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权益受损的具体程度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请求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该将违法逼迁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采集与保全。因为,证据是诉讼之王,即使是采取诉讼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有证据证明违法逼迁行为客观存在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是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设计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关于电话录音之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电话录音证据材料的取得一般是当事人有意识完成的,而且该取证过程往往不可能征得被录音对象的同意。这样的证据材料能否顺利被法官采信?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被采信的,其排除情形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换言之,只要电话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使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录下,也是可以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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