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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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被告区政府虽然提供了大量证据,但却未能有效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公示、修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区政府提交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送审修改稿于2017年9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示的照片,以及对补偿方案的7份征求意见书与回复。

对此,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其一,根据公示照片显示送审修改稿的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明显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依法经过论证且未经过至少30天征求意见的期限就最终定稿了补偿方案。

其二,公示照片不能显示张贴的准确位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其三,征求意见书发出时间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一天,违反了“先拟定补偿方案后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性规定。

其四,征求意见书中仅通知了生产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征求意见,而未征求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的意见,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党员代表、职工均无权代表原告发表意见。征求意见回复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是按照统一格式抄袭的结果。

涉案项目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仅提交了当地财政所开户许可证,但因账户主体、没有具体的数额等不足以证明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博韬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若撤销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对该房屋征收决定判决确认违法,并由区政府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是一项极具专业性且需要大量耐心细致工作的维权步骤,往往能够从纷繁复杂的程序中抽丝剥茧,将征收方的漏洞、问题用放大镜找出来,全面暴露在阳光之下,进而为被征收人赢得协商谈判的平台与空间。在见到房屋征收决定后的6个月内及时起诉,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一役,当然这需要被征收人在维权中不断提高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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