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选择国家赔偿或是征收补偿?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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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补偿或是征地补偿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征收方给我的征收补偿款不够,我能不能向他申请国家赔偿?或是提到自己遭遇强拆,财产受损,是选择让政府进行补偿还是进行国家赔偿呢?因此,大部分被征收人对于国家赔偿和征收补偿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所以也就不知道该在什么时候选择何种维权方式。征收补偿、国家赔偿的定义、法律要求,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一、定义

1、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具体到征收补偿层面,即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合法的征收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2、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国家赔偿一般是指行政赔偿,也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区别

1、基础不同

(1)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主因是违法行为。也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其他公务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2)构成征收补偿责任的主因是合法行为。也即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

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1)国家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2)征收补偿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征收行为是合法的、无过错的,但是这种合法行为客观上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3、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

(1)国家赔偿也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其所应有的状态,从某种角度体现了对国家的非难。

(2)征收补偿具体来说可以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金钱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坚持适当补偿的原则,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

4、时间要求不同。

(1)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实际损害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2)征收补偿可以在被征收人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3、如何进行选择

根据上文所述,应当明白国家赔偿与征收补偿最大的不同在于基础存在差异。国家赔偿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基础,而征收补偿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为基础。

如果征收行为是合法的,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考量进行的征收,那么针对补偿款不到位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的情况,应当进行征收补偿维权。

但是,如果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进行了违法强拆,损毁被征收人财物等,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国家赔偿其损失。

国家赔偿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征收人如果想申请国家赔偿,则一定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否则会因为无法证明而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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