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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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

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市政府作出的撤销李某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决定以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法律行为。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混淆了撤销判决的对象。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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