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偷拆强拆?不要着急,3种方式,挽回损失!
2018年初,李先生在短暂外出后发现自己房屋内的物品被人盗窃一空,连房屋门窗也被破坏,后经报警才得知是拆迁人将房屋的房门破坏、物品搬空。
更令人气愤的是,拆迁人还将楼的楼梯全部破坏,导致李先生根本无法正常进入自己的房屋。
而拆迁人给出的说法是,因为找不到被拆迁人,所以在经公证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拆除,程序完全合法。
一般对于拆迁人的违法偷拆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有三种维权的途径:
第一种:
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针对拆迁人违法偷拆行为所导致的侵权现状及经济损失提起要求拆迁人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是针对违法偷拆行为要求赔偿最直接的诉讼方式,但是这个诉讼在现实中操作存在很大的难度,也难起到促进谈判、促进和解的效果。
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1、拆迁人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其偷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果一旦拆迁人否认偷拆,那么直接诉拆迁人民事侵权在立案的时候就会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的情况。
2,即使拆迁人承认偷拆,如果诉到法院要求拆迁人恢复原状,尽管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这样的诉讼权利,能够恢复原状也最有利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谈判,但是实践中强拆、偷拆后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目前在各法院均无法立案。
3,如果诉拆迁人直接要求民事赔偿,那么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被拆迁人很不利,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确定赔偿损害的标准往往是参考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而非被拆迁人被偷拆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一旦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意味着这个事情在民事赔偿方面有了司法定论,拆迁人要想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就会困难重重。
第二种:
救济途径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因为违法偷拆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严重侵害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职责对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方式去向责任主体施加压力,最后实现维权的目的。
第三种:
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对拆迁有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
实践中一般对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各区县的建委或征收办公室,如果其对职权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有疏于监管或不作为的行为存在,那么拆迁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现场查看及证据收集后,采用第三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最终争取到了李先生满意的赔偿和安置补偿。
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多数人选择疏通关系求人,少数人选择暴力抵抗,只有极少数人选择相信律师,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也只有极少数人才会用自己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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