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案件中拆迁补偿和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有什么区别?
在拆迁案件中,很多朋友对于拆迁补偿和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容易造成混淆,以为两者是一样的,其实这两个概念截然不同的!国家补偿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权利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
第一点、“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成因不同
1、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主因是“侵权行为”,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由于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了侵权行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2、国家补偿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
国家补偿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补偿责任,而是通过“多元化归责原则”,使补偿的相关内容,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体现。
第二点、“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实体内容不同
1、国家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补偿,也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后补偿。可以通过非诉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几种途径获得国家补偿款。
2、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并且只有因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提起国家赔偿,就等于开始走司法程序了。
第三点、和补偿相比,赔偿有什么好处?
如果拆迁方违法强拆了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相关部门不能用拆迁补偿代替国家赔偿,来蒙骗或敷衍被拆迁人。因为补偿和赔偿相比,不仅是性质上不同,最终获得的金钱数额可能有很大差距。走补偿程序通常只能按照“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进行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权利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举个例子,如果拆迁方在2014年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没有依据法定的程序,随即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一直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了2018年,房屋已经被强拆四年了,在这四年时间里,房产价格不断飙升,房屋总价由原来的一百万元变成四百多万元。这个时候就不能按照2014年的房屋价格给予补偿,而应该按照2018年的房屋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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