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哪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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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在潮州市饶平县,但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03年、2008年在珠海市斗门区一直居住至今,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均为珠海市斗门区。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虽然均在广东省饶平县,但被告举证证明原、被告均于2010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珠海市斗门区,并有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本市居住证信息证实。因此,原、被告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案件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提醒:除有特别规定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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