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房屋赠与第三人,妻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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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享有决定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进行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擅自将房屋赠与第三人显然属于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的财产权益;而且第三者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甚至有可能这种赠与违反公序良俗,是道德需要谴责的行为。

如果婚内出轨,更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也是对一方财产权的侵害,是财产权利不对等的转移,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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