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如何承担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从事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生产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情形。
情形分析: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从事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生产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情形。
1、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共同生活的,夫妻通常会将剩余的家庭财产用来投资中。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相应的会产生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纠纷,而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单位,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所以即使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但经营收入或者利益归家庭共享或者实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案例:
案例一:
张男与李女为夫妻关系,2010年,张男与李女共同投资,开了一家小卖部,夫妻轮流共同经营。由于同行业竞争,导致小卖部开了两年便倒闭,张男与李女因此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卖部存在期间,张男与李女为周转资金共同向王某借款一万元,此一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
张男与李女为夫妻关系,2010年,张男与李女共同投资,开了一家小卖部,由张某经营。由于同行业竞争,导致小卖部开了两年便倒闭,李女责怪张男经营不善,因此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卖部存在期间,张男为购买货物向王某借款一万元,此一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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