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服务指南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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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构: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受理部门:土地利用处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二条 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具体条件要求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建设规划;经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需提交的具体要件

(1)划拨用地单位书面申请;(2)用地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分局初审意见;(4)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5)规划红线图(原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宗地图和界址点坐标;(7)市局各处室会审意见(地籍、耕保、规划、执法监察);(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9)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10)抗震设防要求或地震报告;(11)环保要求或环评报告;(12)文物部门意见;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及市政府审批时间)

八、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收费标准:土地取得成本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办公地址:唐山市市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三)办公电话:0315-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0315-;@163.com

十一、救济途径

申请人如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国土厅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十二、证照发放

划拨决定书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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